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统计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甬党〔2006〕17号)和《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浙统字〔2006〕74号)要求,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第五个五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统计“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宁波市和浙江省统计局“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紧紧围绕推进依法统计这条主线,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为依法立统、依法强统营造良好的法制基础和环境。
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统计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管统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及其人员依法统计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统计“五五”普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依法统计这一工作中心,安排和落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统计改革和建设,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于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干部群众和统计调查对象的需要出发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新形势下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创新形式,拓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统计法制教育的新途径,增强统计法制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坚持学以致用,普治并举。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注重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大力推进地方、部门、单位统计法治建设,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提高全社会统计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培养政府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权力和职责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培养自觉遵法守法护法的行为习惯,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要大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真正走进机关、走进乡村、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走进企业、走进单位,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融入机关、单位和人民群众之中,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向实际深化。
(三)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进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是统计普法的根本目的。要结合统计“五五”普法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6〕20号)和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府发〔2006〕7号),建立和健全政府统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稽查和巡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统计法有效贯彻实施。
三、对象、内容与要求
(一)对象
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包括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
1、领导干部,即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级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
2、政府统计干部,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其他统计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3、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即镇(乡)街道、村统计人员和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
(二)内容与要求
1、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主要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和现代统计知识及新出台的统计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并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支持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贯彻执行好统计法律法规提供坚强后盾。
2、政府统计干部学法,主要学习:(1)《宪法》;(2)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即《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规定》、《浙江省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暂行规定》、《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及新出台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3)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即《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电子签名法》、《信访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4)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树立遵纪守法为荣、违法违纪为耻的观念,树立统计信誉就是生命、统计信誉就是旗帜、统计信誉就是责任、统计信誉就是力量的理念,依法做统计,依法管统计,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3、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学习统计法,主要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及新出台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学习,使他们自觉遵守统计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支持和配合做好政府统计工作。
四、步骤与方法
统计“五五”普法采取自学、函授、辅导、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在自上而下培训统计普法骨干和面上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对统计普法重点对象宣传教育既要贯穿于“五五”普法全过程,同时,每年又要选择一个重点对象全面推进。时间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按照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
各地和各统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主要做好组建或调整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编制统计普法工作经费预算,并通过调查摸底制定好本地、本部门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组建好普法宣讲团,并做好全面动员部署工作;结合农业普查社会宣传动员,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要结合12月份集中开展的第二次农业普查宣传月活动,做好普查对象的普法工作;要与司法部门联合认真组织好“统计法律六进”活动,即统计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宣传教育活动,创造统计法制宣传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3月底)
市统计普法办将根据本规划要求,分年度制定普法工作方案,提供普法学习内容提纲及有关的培训教材,组织好统计普法骨干的培训,并不定期地抽查各地和各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实施情况。
各地和各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年度普法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普法工作各项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统计“五五”普法。
1、2007年重点推进政府统计干部普法。通过普法使政
府统计系统的干部全面掌握基本法和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主要采取自学、函授教育,结合统计业务培训和集中举办统计执法培训班、研讨班,并将统计法制学习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同时,还要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如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演出等。每一干部除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证上岗培训外,要求每人每年参加集中法制教育培训不少于3天,学法不少于40小时,每人每年度必须完成市普法办布置的学法作业本。凡是新进入干部,必须参加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后才能上岗,新提升中层干部,任前必须参加统计法律知识考试。
2、2008年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统计普法。通过普法,使领导干部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重在提高依法管统计的能力。普法主要采取发送统计普法学习材料、组织统计普法函授教育、播放统计普法教育片、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举行统计法制讲座等方式方法进行。“五五”普法期间,安排领导干部学习参加统计法律知识测试考试,领导干部参加测试考试率达到95%以上。
3、2009年原则上是重点抓好对基层统计有关人员统计普法。通过普法,着重提高基层统计有关人员依法统计的能力。普法主要采取发送统计普法学习材料、组织统计普法函授教育、自学、结合统计业务培训和各专业统计年报会议进行学习、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举办统计法制培训班、组织统计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等方式方法进行。“五五”普法期间,基层统计有关人员统计普法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有定期报表的企事业单位统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除以上采取的普法方式外,还要抓住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周年日、集中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大型普查、新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等有利契机,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在公共场所设立宣传设施、在统计信息网开设宣传专栏等形式,大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强化对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力度。
2010年第一季度,各地、各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前三年统计普法实施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查漏补缺工作。
对统计普法重点对象,按照省统计普法办要求都必须参加统一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统计“五五”普法合格证》。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4月至12月)
市统计普法办在2009年年底前将按照省统计普法办要求制定《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办法》。各地、各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和对同级主管局的检查验收工作。市统计普法办将在2010年5月底前对全市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主要运用听取当地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包括撰写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记事)、抽查、问卷调查、观看录像和图片、召开座谈会、根据检查验收标准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全国、全省统计 “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2010年6月至10月,市统计普法办将迎接省统计普法办和宁波市普法领导小组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统计“五五”普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统计“五五”普法的自觉性和使命感,把统计“五五”普法作为整个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抓紧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为加强全市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市统计局已经成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由罗吕榕局长任组长,唐伟昌、陈燕芬、史跃萍副局长、汤柏生总统计师任副组长,局法规教育处、办公室和各县(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法规处,联系电话:87186601),具体负责全市统计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等日常工作。各地和各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成立相应的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要按照甬党〔2006〕17号文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的规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不断改善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条件,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